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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3日12时10分许,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麻布岗镇违反法律建筑施工工地远东花园发生1起,造成8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068万元。对31名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邹某冲、张某峰、刘某雄等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包括时任镇党委书记在内共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到4年9个月不等。

  被告人刘某雄(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兼政策法规股股长)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被告人杨某明(原龙川县麻布岗国土资源所所长,已退休)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被告人邹某冲(龙川县麻布岗自然资源所副所长)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康(龙川县麻布岗镇党委书记)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先后多次收到工作人员汇报的远东花园第4栋建筑违法用地的行为,但其仅向麻布岗镇主要负责人报告及由村镇办向相关公司发停工或整改通知。

  在相关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停工或整改时,特别是两次现场检查察觉缺陷未整改时,仍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听之任之,没有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没形成正式书面材料报告情况,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

  2、被告人刘某雄(时任龙川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的龙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切实履行好对麻布岗镇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查处远东花园第4栋建筑长期存在的违法用地行为,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

  在被告人邹建冲多次向其报告远东花园第4栋建筑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时,仅口头交代村镇办及镇国土资源所向其发停工或整改通知。

  在相关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停工或整改时,仍未对其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同时也未上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

  在收到报告后,未按照工作规定对相关公司的违法用地进行制止、调查,也未及时报告,致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被立案查处。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巡查发现的长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制止,亦未及时将调查材料报送,导致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被立案查处,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

  早在事故发生后的几天 ,河源市纪委监委官网就公布消息:龙川县麻布岗镇远东花园建筑施工“5·23”较大事故中,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6月1日,河源市纪委监委官网公布消息,龙川县麻布岗镇远东花园建筑施工“5·23”较大事故中,龙川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龙川县麻布岗镇党委书记,龙川县麻布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龙川县麻布岗原国土资源所所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源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此次通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5人中,2人属国土资源领域公职人员(含退休1人);2人属发生意外事故的麻布岗镇领导,另有1人属该县纪检监察干部。

  2020年5月23日12时10分许,龙川县麻布岗镇违法建筑施工工地远东花园发生1起模板倾覆坍塌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068万元。

  现场勘查:涉事建筑第 20 层楼顶天面装饰花架(屋面构架)和模板向建筑外侧倾倒;预拌混凝土泵管排出方向与倾倒方向一致;泵管支座底部水平固定的 2 条方木为折断状态。花架标高 67.800,花架高 3m,柱距 5m,梁板宽 1m、厚 0.2m。

  1.花架梁板模板支撑采用木立柱支撑,没有设置纵横向水平结构造稳定措施,木立柱存在偏心受力工况,稳定性差;

  2.泵送混凝土立管安装不牢固,混凝土泵机作业时,泵管晃动产生水平推力,触动木支撑架;

  综合分析:在施工荷载作用下,致使本身处于不稳固状态下的模板支撑体系(木支撑架)向外倾覆坍塌,造成花架上面的作业人员坠落的伤亡事故。

  涉事企业违规违法建设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属地监管失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失职。

  2.龙川县和麻布岗镇行业监管部门失职。龙川县和麻布岗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严重缺失。

  3.施工单位。邓某荣施工队。邓某荣(已遇难)既是本次“花架”施工的“包工头”,也是涉事建筑的承包人(包工头)。

  经调查,邓某荣名下未注册登记公司,其雇有约 16 名工人随其务工,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的安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也未与雇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4.设计单位。涉事建筑由广州天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在涉事建筑未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的依据下,违法承揽涉事建筑设计业务。

  (1)钟某年,男,1971 年出生,远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责任事故罪,于 2020 年 5 月 24 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6 月 24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钟某兆,男,1967 年出生,远东公司日常管理人员。因涉嫌责任事故罪,于 2020 年 5 月 24 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 采取刑事拘留,6 月 24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谢某才,男,1968 年出生,远东公司日常管理人员。于 2020 年 5 月 24 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6 月 24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 月 26 日,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发现并查实,以下3名人员存在擅自撕开涉事企业办公场所的封条,取走涉事企业电脑硬盘等有关证据资料,并请电脑技术人员进行毁灭资料等证据的违法行为。

  (1)钟某,男,1999 年出生,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 月 24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邓某,1969 年出生,龙川县腾龙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 月 24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陈某,男,1994 年出生,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被公安 18机关刑事拘留,6 月 24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钟某崇,男,党员,1974 年 9 月出生,现任龙川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涉嫌参股投资涉事企业。

  2.刘某雄,男,1973 年出生,党员,现任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兼政策法规股股长。

  3.张某康,男,1979 年出生,党员,现任龙川县麻布岗镇党委书记。

  4.张某峰,男,1979 年出生,党员,现任龙川县麻布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5.杨某明,男,1959 年出生,党员,原龙川县麻布岗国土资源所所长(2014 年 8 月至 2019 年 3 月),已退休。

  由市纪委监委按照干部权限依法依规对下列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17 人)

  (1)钟某栋,男,党员,1971 年出生,龙川县麻布岗镇向前村委会原党支部书记、主任。

  (2)钟某源,男,党员,1966 年出生,现任麻布岗镇向前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

  (3)张某培,男,党员,1991 年出生,现任龙川县麻布岗镇村镇办负责人。

  (4)邹某冲,男,党员,1975 年出生,现任龙川县麻布岗自然资源所副所长(负责全面工作)。

  (5)魏某洪,男,党员,1969 年出生,现任龙川县扶贫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龙川县麻布岗镇党委原书记。

  (7)邱某平,男,党员,1959 年出生,原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监察股负责人(已退休)。

  (8)陈某雄,男,党员,1969 年出生,现任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9)曾某华,男,党员,1980 年出生,2020 年 1 月至今任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股负责人。

  (10)张某颂,男,党员,1975 年出生,现任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1)王某庆,男,党员,1960 年出生,现任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

  (12)王某,男,党员,1979 年出生,现任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3)王某清,男,党员,1965 年出生,现任龙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14)钟某武,男,党员,1978 年出生,2019 年 9 月至今任龙川县自然资源局执法股负责人。

  (15)黄某平,男,党员,1964 年出生,现任龙川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自然资源局主任科员。

  (16)张某涛,男,党员,1974 年出生,现任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17)陈某忠,男,党员,1968 年出生,现任龙川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吴某华,男,党员,1984 年出生,现任龙川供电局工程部主任。建议河源供电局按照干部权限依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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